医疗器械产品的检测报告的提交
8.1一类产品注册时,必须提交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可以是自测报告),全性能检测项目为适用的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必须有主检、审核人签字。企业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有检测能力的机构或部门进行检测。
8.2二类产品注册时,必须提交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产品性能自测项目为适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其中,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补充自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产品性能自测报告应当有主检人或者主检负责人、审核人签字。
8.3二类产品注册/重新注册时,必须提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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